本報訊12月9日,本報報道了銀川鐵路辦事處供水段職工底某以做生意缺錢為由,向親戚朋友借款840多萬元後“失蹤”的消息。報道刊登後,又有一些原本不知情的受害者前去公安機關報案。那麼,這屬於經濟糾紛還是合同詐騙?據悉,警方正在調查取證,案件暫未定性。
   當日,記者來到西夏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,負責此案的王隊長介紹,因為報案人多,涉及金額大,且報案人手中均有“二虎”(底某外號)寫的“欠條”,加之給每位報案人做筆錄需要很長時間,所以在沒有完全調查清楚的情況下,此事到底屬於經濟糾紛還是合同詐騙,尚不能定性。
   王隊長說,寫有收條或者欠條等書面手續,雙方主體在明確、平等的前提下建立交易關係,債權債務關係明確,這種情況法律上定性為民事糾紛,警方不以涉嫌詐騙立案,債權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。而經濟詐騙案為主觀方面故意構成,比如以虛假身份、信息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,便屬於刑事犯罪的範疇,該類案件一經立案,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。“來經偵大隊報案的熟人之間借錢不還、親戚朋友不履行合同的案例很多,且大多數受害人都是因為對方借錢時承諾給予較高利息。對熟人的信任感和對利益的貪心是造成這類案例的主觀因素。”王隊長說。 (蘇克龍 尉遲天琪)  (原標題:經濟糾紛還是合同詐騙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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